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从严从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威组通字〔2015〕78号)和《市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威组发〔201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完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党费收缴
1、收缴基数。
(1)局机关(公务员)。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减去代扣养老保险、代扣医疗保险、代扣职业年金、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事业单位。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减去代扣养老保险、代扣医疗保险、代扣失业保险、代扣职业年金、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3)以上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交纳基数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含津补贴。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2、标准核算。每个党支部要指定一名支部成员负责党费标准核算和收缴工作。每年年初,对所属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等逐一进行核定,并列清详目,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年内一般不变动。
3、党费交纳。党员应主动按月如数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每季度交纳一次,可在网上支付,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严肃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费上缴。各支部收缴党费必须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20日前全额上缴局机关规划财务科(含附件1)。规划财务科应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25日前按实收党费总额的60%上缴市委组织部账户(账户:中国共产党威海市委组织部;账号:401006000010149029490;开户行:交通银行威海分行)。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原则。党费使用要从严掌握,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出现年度超支现象,超支需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并备案。
2、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严禁使用党费组织旅游、发放福利、开展休闲娱乐、支付招待费、购买酒水及购物卡等。对拿捏不准的其他支出项目,要提前与市委组织部请示沟通,同意后方可使用。
3、使用审批。对同一开支项目,2000元以内的必须填写《党费开支审批表》(见附件3),经局党委审批后同意后方可到局规划与财务科列支。超过2000元的,使用前必须填写《重大党费开支审批表》(见附件2),经局党委转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所有党费使用审批都要坚持“先批后支”,并附支出明细。
三、党费管理
1、健全党费收缴台账。各党支部要建立健全党费收缴基础台账,详细注明每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党费基数、应缴比例、实缴数额等,并由党员本人签字确认。同时,一并附每年1月份党员工资收入详单,便于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开展审计时对照参考。
2、单独设立党费账户。局党委以“中国共产党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委员会”名义,单独设立党费银行账户,由局规划与财务科负责管理。所留存党费必须按时存入,并保证专户专用,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与其它行政费用合用一个账户。严禁将党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保管(如长期存放于办公室等)。
3、强化党费现金管理。党费现金要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出党费时,应主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含现金支票)。确需使用现金的,应从开户银行核定的用于日常零星支出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党费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4、规范党费票据和账簿。党费要统一开据三联式“党费专用收据”。收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印制和发放。党费支出必须使用收款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不得使用收据或其他单位发票替代。每张发票都必须有经办人、政工科负责人和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方可报销支出、登记入账,连同《党费支出审批表》、具体支出明细等,一并作为凭证保存。局规划与财务科要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置党费账簿,分别建立党费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和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必须按规定入账核算。使用党费购置的党员教育设备,应在账面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党费具体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执行。
5、严格党费会计和出纳管理。党费财务工作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组织印章(党费专章)、法人章分开保管。党费会计、出纳发生变动时,要按照“先配后调”的原则,提前两周将拟任人员报市委组织部预批,在接任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前,原任人员不得离岗。人员变更交接工作时,交接双方要开列交接物品清单,在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监督下当面清点账簿、凭证、印章、现金、文件等物品资料,并由交接双方及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
6、保障党费管理场所安全。局规划与财务科要进一步完善党费管理场所防盗、防火等安全防护措施,及时配备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灭火器等设备,对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及时向局党委申请支持,确保党费账簿、公章、凭证、现金等管理安全。
7、落实党费报告及公示制度。局规划与财务科要及时将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提供给政工科,便于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政工科对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
四、组织领导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是加强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局分管负责人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审批手续,抓好监督检查。各支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党员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各支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经常过问这项工作,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党费管理人员要始终绷紧法纪这根弦,认真学习业务,吃透上级政策,严格按制度办事,确保不出问题和纰漏。
二要完善工作措施。各支部要组织所属党员认真学习掌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要组织党费收缴、管理人员对照《通知》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台账,查漏补缺,确保党费账目清晰规范。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局党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底委托审计部门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局党委每季度要对各支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局党委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各支部(总支)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支部书记党建专项述职评议的一项内容。对党费收缴或上缴不及时足额、随意变更支出项目等,将视情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对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中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2017年5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