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信用海洋建设,规范我市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变动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威海发字〔2020〕173号)组织开展修订工作,起草了《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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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523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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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3年7月19日
威海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领域监督管理,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我市信用海洋建设,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船东、渔业企业、渔港经营单位、渔业合作组织等涉海企业和业户(以下简称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口及经营主体。
第三条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全市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本机关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归集、共享工作。
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海洋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六条 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评价,通过以下方式: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执法检查;
(二)涉海生产经营主体申报;
(三)其他行政部门通报;
(四)公众媒体等社会投诉反馈。
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七条 在渔业渔政管理、水产品质量监管、海域海岛管理等领域,建立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4),将信用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A级为初始等级,根据指标情况,通过升级或降级方式实行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
第八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涉海生产经营主体出现违法失信行为或发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以及企业获得新的荣誉信息时,根据相应情况及时调整信用主体信用管理等级。
第四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以上(含A 级,下同)的,在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对 B 级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十条 对A+市场主体建立激励机制。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涉海项目、示范区申报;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各类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
(四)积极协助其争取上级部门给予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A级市场主体建立引导机制。
(一)在日常的行政监督管理中,及时提供行业相关信息,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检查频率;
(二)支持推荐参加评先选优、表彰奖励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B级市场主体建立教育机制。
(一)信用提醒。将自身信用信息书面通知涉海生产经营主体,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教育力度,敦促其在今后的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三条 对 C级市场主体建立警示机制。
(一)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次;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四条 对D级市场主体建立惩戒机制。
(一)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二)不支持各类涉海涉渔示范项目的申报;
(三)通过信用威海平台依法公开违法记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息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谁管理、谁评价,谁管理、谁认定”的原则,建立健全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中记载的信用信息,应当涵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一般涉海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涉海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原认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视情况升一级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信用海洋分类分级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2020年 月 日《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威渔海字〔202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1: | |||
渔业渔政管理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 |||
指标类别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升级指标 | 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积极通过参与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贡献突出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在渔业渔政管理工作表现突出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积极争创涉海涉渔领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保护渔业航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检举、控告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渔业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渔业航标,主动送交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在海上作业或航行时,积极参与海上遇险船舶应急救援、抢险救助活动,成功救助1人以上或表现突出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降级指标 | 供苗单位放流苗种质量检查或检测不合格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供苗单位在增殖放流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证书证件管理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未按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功能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要求报备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未按规定接受船舶检验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未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海上救助指令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期间,拒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指令的 | 直接降至D级 | ||
在事故、案件调查期间或责令停航整改期间,擅自离港的 | 直接降至D级 | ||
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远洋渔船 | 直接降至D级 | ||
擅自进入敏感水域或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的 | 直接降至D级 | ||
渔船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直接降至D级 | ||
未按规定安装或损毁渔船标识和通导设备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直接降至D级 | ||
在执法查处过程中,渔船逃避、逃逸、阻碍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或威胁、恐吓、妨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 直接降至D级 | ||
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 | 直接降至D级 | ||
受到其他严重行政处罚并被禁业处罚的,或被移交公安并刑事处罚的 | 直接降至D级 | ||
附件2: | |||
水产品质量监管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 |||
指标类别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利用国家、省级农产品追溯平台并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规范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或落实食用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且无不良记录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获得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奖励表彰、肯定推介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入选农业农村部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复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降级指标 | 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合格证承诺事项与抽检结果不符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未建立健全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县级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禁用成分不合格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未办理行政许可,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拒绝接受检查或拒不配合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查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直接降至D级 | ||
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直接降至D级 | ||
受到其他严重行政处罚并被禁业处罚的 | 直接降至D级 | ||
附件3: | |||
海域海岛管理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 |||
指标类别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升级指标 | 积极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效果显著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积极参与海域、海岛保护,成绩显著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积极参与海洋预警监测、防灾减灾活动,贡献突出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降级指标 | 拒不配合进行养殖用海调查及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评估工作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非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采石、挖砂、采伐林木、采集样本、生产建设、组织旅游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在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无居民海岛上进行违反规定的活动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对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直接降至D级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及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 直接降至D级 | ||
附件4: | |||
涉海涉渔项目管理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 |||
指标类别 | 评价指标 | 评价方式 | 备注 |
升级指标 | 积极研发推广海洋渔业科技项目,推动和引领行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与科研院所合作,科企共建,引进专家教授,突破新品种、新技术壁垒,通过科技项目验收的 | C级及以上的,每发生1次,升1级最高升A+级 | ||
降级指标 | 利用财政资金涉海涉渔项目,未按项目批复期限完成项目建设,没有正当理由超过2年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利用财政资金涉海涉渔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经费预算等关键指标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利用财政资金涉海涉渔项目实施整体进展缓慢,无故未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度开展的或年度考核未达到年度建设目标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利用财政资金涉海涉渔项目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 | 每发生1次,降1级直至降为D级 | ||
采取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涉海、涉渔项目或取得涉海、涉渔项目实施资格的 | 直至降为D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