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养殖用海管理机制,推动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市海洋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威海市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0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反馈市海洋发展局。
电子邮箱地址:hfjhyk@wh.shandong.cn。信函邮寄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20号威海市海洋发展局海域与海岛管理科(邮编:264200),请在信封标注“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意见建议”字样。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3月10日
威海市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深化全市养殖用海管理改革创新,服务保障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和经略海洋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大食物观,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妥善处理当前和长远、保护与开发、整体和局部、政府与市场、生产和生活等方面关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实施集成改革,推动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保障海水养殖产品供给,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我市现代渔业发展和海洋强市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调整优化养殖用海规模和布局,完成《威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出台《威海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保障海水养殖发展空间。加强新增用海审查审核,确保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分类摸清养殖用海情况,依法处置现有养殖用海,稳妥清退非法养殖用海,2025年底前实现养殖用海“两证”应发尽发。优化养殖用海出让机制,开展养殖用海使用整体论证,切实减轻渔民渔企负担。健全养殖用海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用海海域使用和养殖生产活动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非法养殖用海现象发生。
三、主要举措
(一)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
1.科学合理精准确定增养殖区。市级和各沿海区市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科学划定增养殖区。市级和各沿海区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分别在2025年年内完成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细化明确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保障海水养殖生产空间。
2.明确严格禁止和适度控制范围。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港口、航道、锚地、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养殖容量调查评估,并做好后续跟踪优化,指导优化养殖密度、养殖品种、养殖结构,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
3.保障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各沿海区市应根据当地海域资源状况、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充分考虑《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实际情况,结合海岸带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因地制宜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二)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
4.严格养殖用海选址审查。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海洋发展主管部门等部门对新增养殖用海要加强审查,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关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湿地、自然岸线、海上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新增养殖用海可能对国防安全、周边军事设施或军事活动造成影响的,审批机关应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5.严控新增围海养殖用海。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要充分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严格控制用海规模,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
6.支持深远海养殖和海洋牧场用海。市海洋发展局要加快编制出台威海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积极拓展深水远岸养殖用海。新建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要科学评估对海洋水动力、生态系统及周边用海活动的影响,合理确定用海方式和规模,原则上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除外,不得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实施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建设。
7.推行养殖用海市场化出让。新增经营性养殖用海原则上要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活动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拍挂方案、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用海到期后的处理措施。
8.规范养殖用海“两证”核发。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养殖活动用海主体及时申请办理“两证”,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且“两证”载明的期限、主体、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三)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
9.完成现有养殖用海情况摸排。市海洋发展局要会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部门、单位,全面摸排掌握辖区现有养殖用海(指当前已经使用海域开展养殖生产的用海活动,下同)权属、开发利用等情况,建立“两证”齐全、只有不动产权证、只有养殖证、“两证”全无等四类清单,逐宗分析相关空间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
10.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市海洋发展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考虑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水产品稳产保供等任务,科学确定养殖清退和补办审批手续范围,2025年4月底前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责任主体、进度安排等,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及相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在对涉及违法养殖用海依法依规查处到位的前提下,分类有序处置现有养殖用海,全面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秩序。各沿海区市要根据市级处置方案和当地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确保处置工作更好地落实到位。
11.稳妥开展养殖清退。对于纳入清退范围的现有养殖用海,沿海区市应合理引导,依法逐步有序清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不纳入清退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前提下,开展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活动。清退工作不得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因清退给合法合规养殖生产者带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12.有序推进“两证”核发。对于未纳入清退范围且“两证”不全的现有养殖用海,沿海区市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历史因素,对符合“两证”办理条件的,加快补办海域使用、养殖生产审批手续,核发“两证”,原则上到2025年底实现“两证”应发尽发。补办审批手续时,应科学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面积,做好“两证”的期限、主体、范围衔接。在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核发“两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规定,将渔民传统养殖海域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时,要妥善处理国家海域所有权、村集体养殖海域使用权、渔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利之间的关系。
(四)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
13.做好养殖用海服务保障。各级海洋发展、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优化养殖用海申请审批、市场化出让程序,保障养殖活动合理海域空间需求,坚决杜绝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违规行为。
14.加强养殖用海审批联动。沿海各级海洋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坚持简政便民,加强部门联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原则,调整理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两证”核发流程,强化信息共享,探索打造养殖用海“两证”核发“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并联推进审批手续高效办理,依法有序核发“两证”。
15.实行养殖用海整体论证。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选划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区、集中连片开发的已有围海养殖区,沿海市县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论证单元,组织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对于渔民传统养殖海域内的围海养殖用海区域,参照该规定办理。市区范围内养殖区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集中连片区域总面积超过700公顷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养殖用海、集中连片已有围海养殖区域总面积超过100公顷的用海整体论证,由市级组织实施。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范围内养殖区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由属地组织实施。
16.落实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同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在批准养殖用海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要及时按程序向同级税务部门准确推送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推动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按权限配合同级财政部门精准实施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用海依法依规给予海域使用金减免优惠,切实减轻养殖生产者负担。
(五)积极推行生态化养殖用海
17.积极引导生态用海。沿海各级海洋发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在养殖用海管理工作中,鼓励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推进生态环保网箱、浮球应用替代,严禁泡沫浮球下海,减少海洋塑料垃圾污染。支持在互花米草防治区域,因地制宜开展互花米草防治等与生态养殖兼容的用海模式。
18.允许建设养殖生产必要设施。已取得“两证”的围海养殖用海区内,可建设养殖生产必需的渔具存放场所及看护设施、渔获采收及暂存平台、污水处理设施、宽度6米以下的生产便道、简易养殖大棚、池塘护坡及海堤加固工程等配套设施;除此之外,不得新增其他配套设施,不得进行养殖池塘填埋、硬化。在新建扩建养殖生产必需的上述配套设施前,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用海的海洋发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报备,不得变相实施围填海工程。
19.推动海洋空间立体开发。推进近海养殖提档升级,鼓励发展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充分利用海水立体空间。鼓励养殖用海与其他行业用海融合发展,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20.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加快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渔场建造应用,强化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六)切实加强养殖用海监管
21.落实养殖用海监管责任。沿海各级海洋发展、行政审批服务、海洋与渔业执法、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等部门、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充分做好审批、监管、执法、技术保障衔接,履行好海域使用、养殖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2.加强养殖用海监视监测。沿海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在养殖用海批复或签订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用海信息录入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沿海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养殖用海监视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批复要求超范围用海或生产、改变用海方式、未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违法违规用海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23.强化养殖用海执法检查。沿海各级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养殖用海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违法养殖用海执法力度,准确判定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客观公正落实处罚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并查处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海域内从事养殖生产、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违规用海、生产活动。要与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警、海事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联动,加大养殖违法行为全链条闭环系统治理。
(七)开展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标准和举措试点
24.经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确定代表我省参加全国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标准和举措试点的县市,要紧抓该国家级试点机遇,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部署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部署,全面做好试点准备工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主动谋划和完善养殖用海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好试点任务,加快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举措,为全国、全省相关工作开展当好样板示范。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工作合力。各级海洋发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沟通协调,加快改革创新,依法履职尽责,合力推进“两证”核发、执法监管、养殖清退等重点任务,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杜绝有规不依、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等现象,加快构建养殖用海规范管理常态长效机制。
(二)加强激励约束。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及时总结、适时推广优化养殖用海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不力、进度迟滞的要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督促加快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海洋发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深化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积极争取管理服务对象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推进氛围。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企业关切和群众诉求,妥善做好正面引导,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底线。
(四)确保风险可控。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工作直接涉及广大渔企渔民群体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做好风险防控,把握好“时、效、度”,稳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不得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要力戒形式主义,强化政策协调衔接,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方案落实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归口主管部门报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