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市海洋种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2-1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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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为加强海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保障供种安全,鼓励育种创新,推动海洋种业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海洋发展局牵头起草了《威海市海洋种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3月11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20号

电子邮箱:hfjyy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0631-5210376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6年2月10日


威海市海洋种业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提升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海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保障供种安全,鼓励育种创新,推动海洋种业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种业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 海洋种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保护优先、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协同融合、生态绿色的原则,优化种业发展环境,构建以产业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科技为支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海洋种业创新与发展体系,打造北方规模最大、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洋种业基地。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种业发展的领导,将海洋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相关促进政策,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海洋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海洋种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洋种业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大数据、气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洋种业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与奖励〕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洋种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提升


第七条〔资源普查与名录〕 市、区(县级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洋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和评价工作,建立本市海洋种质资源名录、档案及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可供利用的海洋种质资源目录。

第八条〔重点保护与保护区〕 对下列海洋种质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市海域特有和具有地方特色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的重点保护海洋种质资源,依法设立保护区,完善界址标志物、监控和管护设施,明确保护区管护单位的职责和责任。

第九条〔保护体系建设〕 支持建设海洋生物遗传育种中心、海洋生物科创中心、现代海洋种业园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构建覆盖主要养殖种类的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依法单独或合作建设海洋种质资源库、保种场和基因库,开展海洋种质资源保护、评价与创新利用研究。

第十条〔品种育种与种质维护〕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本市海参、海带、牡蛎、扇贝、鲍鱼、鲆鲽鱼类等主导养殖品种、传统优良品种、全国市场潜力大品种的制种育种,鼓励和支持亲本提纯复壮和更新换代,防止种质退化,促进海洋种业品牌化发展,巩固并扩大产业竞争力。

第十一条〔资源引进〕 坚持本市优势海洋种质保护、出新与引进消化并举,加大市外国内现有水产新品种引进力度。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鼓励依法从境外引进优质海洋种质资源。从境外引进海洋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检疫手续,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提高通关便利性。

第十二条〔良种繁育基地〕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海洋种业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基地,促进良种繁育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发展。

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海洋良种场建设,完善良种繁育和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保障良种繁育安全。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十三条〔技术与项目支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海洋育种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突破,鼓励开展育种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和进口替代型品种。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设立海洋种业科研项目,重点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良种选育,对育种周期长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或者社会价值的项目予以长期稳定支持。

第十四条〔技术运用〕 鼓励运用群体选育、杂交育种、规模化家系选育、分子标记辅助育种、全基因组选择育种、倍性育种、性控育种、分子模块设计育种等多种育种技术,探索利用基因编辑等现代生物学技术,采取高效集成常规育种技术与前沿生物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创新良种培育、苗种繁育技术、健康生产模式,构建现代复合育种技术体系。

第十五条〔智慧育种〕 支持联合打造智能设计育种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平台,推动经验育种向智能设计育种转变。

第十六条〔创新平台与机制〕支持种业企业创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等各类育种研发机构和平台。

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实验室、种业创新研发中心、联合育种基地、遗传育种中心等协同创新平台,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第十七条〔疾病防控支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病预防与控制体系建设,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提升疫病防控与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品种审定与推广〕 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海洋水产新品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登记。未经审定、登记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或者以审定、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地适养优良品种的示范推广工作,鼓励建设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广。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规划与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海洋资源禀赋、区位特点和海洋种质科研优势,加强海洋资源统筹,科学规划发展空间、发展功能区、发展品类区布局,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规划建设“2+5+N”现代海洋种业体系,促进海洋种业生态化、规模化、集聚化发展。

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海洋种质育种的扶持力度,支持海洋种苗研发中试以及产业化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推动绿色发展〕 支持在海洋种业园区内建立统一尾水处理排放系统,实现尾水集中处理、排放。鼓励、指导、推动企业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取过滤、沉淀、净化等方式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开展养殖尾水自行监测,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品牌建设与产业融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建和培育海洋种业及相关产品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威海海洋种业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海洋种业与海上牧场、水产加工、休闲渔业、海洋文化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综合效益。重点引导和支持打造一体化全产业链模式。

第二十二条〔企业培育〕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种业企业实行梯度培育、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具有核心研发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龙头领军企业。

支持种业企业通过重组、兼并、上市挂牌等方式扩大规模。鼓励国内外种业领军企业在本市落户。

第二十三条〔支持转化〕 鼓励拥有与海洋种业相关知识产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自然人等权利主体,以转让、许可使用、合作、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研成果转化。

对完成、转化科研成果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鼓励依法创新科研成果的奖励和利益分配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人才支持〕 鼓励海洋种质育种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业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转化支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海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搭建各种助推科研成果转化的平台,构建相应服务体系,提高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效能,促进科研成果与产业对接。

第二十六条〔区域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沿海城市协同联动,为本市海洋种业产业发展与区域合作互利共赢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接自贸区平台与资源〕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市海洋种业科研机构、企业与山东自贸试验区相关片区及联动创新区建立紧密合作机制,开拓海洋种业发展协作平台。

鼓励共享自贸试验区的海洋种质资源共享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链上自贸”数字化贸易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促进技术、信息、人才和资本等要素高效流动与优化配置。

第二十八条〔国际交流〕 鼓励海洋种质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依法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交易模式,提升本市海洋种业发展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数智促进〕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海洋种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提升智慧种业、数字种业水平。


第五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条〔要素保障〕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设施用地、海域指标,重点保障海洋种业科研机构、海洋种质资源库、海洋水产原良种场、重点海洋种业园区等的合理用地用海需求。

海洋水产养殖生产依法享受农业生产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财政支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海洋种业发展财政支持力度。

对海洋水产新品种培育、国家级和省级海洋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种质资源保护设施、育种研发基础设施等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创业投资基金、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种业企业。

第三十三条〔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海洋种业发展金融服务产品和担保金融产品,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协同金融服务。

鼓励开发海水养殖、海洋种业特色保险产品,增强海洋种业发展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四条〔人才激励〕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海洋种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立足“投资于人”,做强人才支撑。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引进海洋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协同培养人才模式。

对在海洋种业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取得突破,在海洋种业发展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并在技术岗位聘用、行政奖励、生活帮扶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海洋种业高层次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参聘技术岗位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海洋种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品种选育、试验审定以及种质资源保护鉴定利用等工作,其业绩作为职称评定、技术岗位聘用、行政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知产保护〕 本市对与海洋种质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

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海洋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资源共享〕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海洋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完善资源登记、信息发布和开放共享机制。

第三十七条〔数据赋能与信息化服务〕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建设海洋种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种质资源、育种、生产等数据要素的采集、治理、共享与应用,促进全市海洋种业数据信息整合与开放共享,构建数据驱动的种业管理与创新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 本市建立健全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及时化解涉海洋种业发展纠纷。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海洋种业发展创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环境。

第三十九条〔监管保障〕 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海洋种业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海洋种业领域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海洋种业发展环境。

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服务型执法理念,为海洋种业发展不断优化行政执法营商环境。

第四十条〔信用监管〕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种业领域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海洋种质生产经营信用记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守信激励以及信用修复机制。

第四十一条〔容错机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对海洋种业发展中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